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单位有关信息,充分发挥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与洛阳市城市管理工作有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局机关、局属单位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局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公开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委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信息的,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机关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八条 局机关应当将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有关情况记
录存档,在上报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